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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1-11

萍学院发〔2019〕97号

 

 

萍乡学院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19年8月21日

 

 

 

 

 

萍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助字〔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第三条  困难学生认定坚持阳光操作,以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对象及比例                

第四条  本办法中“困难学生”是指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困难学生包括以下8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此类困难学生需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复印件、帮扶牌照片或《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询照片打印件中任一材料,以及学生与建档立卡户关系的户口薄复印件。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此类困难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以及学生与低保户关系的户口薄复印件。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此类困难学生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此类困难学生需提供孤儿证复印件。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此类困难学生需提供烈士证复印件,以及学生与烈士关系的户口薄复印件。

(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残疾人子女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和户口薄复印件。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此类困难学生需提供城镇贫困群众名单公示照片和户口薄复印件。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类困难学生提供家庭成员医院账单、领取抚恤补助记录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级别。班级困难学生原则上按人数的30%比例进行认定,且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比例控制在5%、10%、15%左右,具体人数按比例的四舍五入确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审核、管理全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为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班主任、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评审的基础,每年秋季开学之初,学校对困难学生进行一次集中认定。为避免集中认定之后,学生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完成以及新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未享受教育资助,在集中认定之后实行动态认定,即困难学生可随时按程序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提前告知。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会连同《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寄给新生。暑假结束前,学生工作处会向在校生(老生)发布《关于提前准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材料的通知》,告知学生暑假期间准备好困难学生认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秋季开学之初,召开校、院、班三级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会议,布置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困难学生可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及其相关困难证件或佐证材料复印件。

第十六条  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召开困难学生班级认定评议会议,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材料要求提供了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困难佐证材料,采用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等有效方式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因素(收入、财产、债务等)、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如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状况等)进行民主评议。班级确定各等级困难学生名单,经班级3/4同学签字确认,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材料和名单,确保材料的时间不出现逻辑性错误、困难认定比例无误以及班级评议名单、等级与汇总表一致;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保护学生的合法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反映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如公示无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按规定将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材料;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学校、学院困难学生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困难学生动态认定:集中认定之后,若学生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新增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可随时按集中认定程序提交《申请表》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提出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可增补为困难学生。

重大变故包括:

(一)家庭突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业完成。此类困难学生需提供灾害现场照片打印件等佐证材料。

(二)突遇父或母亡故,生活费难以保障。此类困难学生需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薄的复印件。

(三)父或母突患重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或发生的医药费用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承受范围,影响学业完成。此类困难学生需提供父亲或母亲医院治疗账单的复印件,以及户口薄复印件。

(四)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承受范围。学生本人医院治疗账单的复印件。

新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要提供的材料:参照第五条中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收到二级学院上报的困难学生动态认定材料后,研究拟定补助金额(具体补助金额视情况而定,但学年累计享受资助金额不超过国家最高档次资助金额),并及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生工作处将根据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的名单及补助金额报计财处,由计财处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透明,确保公开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相互比困;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适时组织诚信资助主题班会,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待投诉,二级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予以回复。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整个认定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全校师生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19年8月 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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