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学生党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生党员要坚持共产主义信念,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
第二条 学生党员实行党支部的统一的组织规划、严格的教育管理。
第三条 支部每月定期召开支部生活会,学习党的有关理论及有关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讨论工作。
第四条 支部成员对分配的工作任务必须认真完成,并于双周在组织生活会上定期汇报。
第五条 支部任何会议及活动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早退,请假必须事先经支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
第六条 支部成员在学习、工作、宿舍生活等方面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做好表率。
第七条 支部成员必须工作无私、事实求是,严格保守党的秘密,认真做好支部建设工作。
第二章学生党员监督制度
第八条 学生党员是学生中优秀积极分子的代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坚决服从党的纪律,牢记党的宗旨,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不断完善自身素质,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 全体学生党员有权对不文明或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批评、检举,对有重大违纪行为的学生党员有权向党组织揭发和检举。
第十条 全体学生党员有责任、有权利对全校内外的不文明现象和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如有视而不见、互相推脱、严重渎职者,一经发现后检举核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全体学生党员应互相监督,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第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应建立党建工作网,将全体党员的基本信息放到网上,随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全体学生党员在每年“七一”前夕必须向所在班级全体同学进行公开汇报,听取同学们的意见,并进行量化测评,作为党内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学生党员组织生活与理论学习制度
第十四条 在党委统一部署下,根据具体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并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第十五条 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和理论学习,遇特殊情况可相应调整学习次数。
第十六条 在组织生活和理论学习中,支部按党章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第十七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要求主题鲜明,内容集中,要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在组织生活会上,每位党员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相互学习,不断完善自我。
第十九条 理论学习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核心,结合国内外形势,针对学生党员思想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理论学习活动,并将学习材料和相关记录于会后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条 在组织生活和理论学习中,支部成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文件,并在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十一条 支部把组织生活和理论学习情况作为评议和考核党员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