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总 则
1.1、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我院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我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2、院党总支和院行政之间既要划分职责范围,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经常沟通,协商办事,共同做好院各项工作。
1.3、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党总支正副书记及院正副主任组成,也可视会议内容扩大参会人员,扩大参会人员一般为办公室主任、教研组组长、教工党支部书记、工会分会主席、院团总支书记。
1.4、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院工作重要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议事范围
2.1、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院党委、院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2.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意见讨论院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3、研究解决本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方面的问题。
2.4、研究本院教研、科研工作。
2.5、研究实验室建设、大宗仪器设备采购及经费开支问题。
2.6、研究本院教工奖金福利分配的具体办法。
2.7、研究本院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以及人事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2.8、研究本院人员出国、晋级、职称、奖惩以及教师引进、进修、培训等师资队伍建设问题。
2.9、研究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班级设置等问题。
2.10、研究学生就业、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
2.11、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有关重要问题。
2.12、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2.13、研究院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三、议题确定
3.1、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院书记或主任提出,由院书记与主任协商后确定。
3.2、会议召开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一般情况下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送参加会议的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3.3、未经院书记和院长事先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研究,一般不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四、会议召开
4.1、院党政联席会议前,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或工作需要,由院书记或主任召集主持。
4.2、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少于3人。增加参会人员的会议,总则中规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不少于2/3。
4.3、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有关问题时,应通知其本人回避。
4.4、联席会议议事时,办公室主任参加并应做好记录,会议记录按学期存档备查。
五、议事规则
5.1、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做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凡在院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提交学校党委或院行政审定。
5.2、讨论重大问题一般要实行表决。意见基本一致时,可口头表决,特别重要的问题,可实行票决;议事中如有明显分歧,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在重要问题上发生争议,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时,特别要注意慎重从事,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亦可向院领导或职能部门提出请示报告。
5.3、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及决定。
5.4、联席会议讨论问题若需要保密的,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守保密纪律,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六、决议执行
6.1、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议,无条件执行决议。
6.2、凡经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6.3、院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根据情况,必要时应向院党委或行政报告或传达到院师生。